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措施
- 建筑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 建筑主动防火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规范: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本身体积的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 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