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筑防火2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农业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了解)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第二节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构件的燃烧性能

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性构件: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难燃性构件: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可燃性构件: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立即起火或微燃,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二、构件的耐火极限

1. 概念: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实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 (最小值min)
2. 判定准则:
①承载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②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③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注:
1)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2)隔热性对应完整性: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一、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88%火灾可在1.5h内扑灭,80%火灾可在1h内扑灭。

一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h。




构件的燃烧性能:

①二级吊顶是难燃,三级屋吊顶房隔是难燃。

构件的耐火极限:(只针对于一二级重点构件)

①防火墙都是3h

②交通空间墙(楼梯间、前室、电梯井墙)都是2h

③疏散走道两侧墙都是1h(民用建筑非承重外墙)

④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1.5h和1h

⑤梁在楼板基础上+0.5h、柱子(承重墙)在梁基础上+1h

⑥吊顶均为0.25h

⑦房间隔墙0.75+0.50(7550)







《建规》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1.建筑物中的墙等其他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16-2014, 2018年版)的规定;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3.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4.吊车梁的设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上表中粱的设计耐火极限。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

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 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 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16-2014, 2018年版)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由木骨架外覆石膏板或其他耐火板材、内填充岩棉等隔音、绝热材料构成)的建筑,由于其只能满足难燃性墙体的相关性能,所以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上也受到限制:建筑高度不大于18 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且为防止火灾情况下火势通过木骨架组合墙体内部蔓延,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即采用不燃性绝热和隔音材料。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2-3-12的规定。


文章作者: zho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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