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筑防火3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L=A+B1+B2

A(基数):甲类:12;高层:13;其他均为10(取最大值)

B1:第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B2:第二座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举例:甲类厂房与乙类高层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丁类厂房与丙类高层
建筑|建筑|防火间距
–|:–:|–:
乙类厂房|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乙类厂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甲类厂房|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甲类厂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戊类仓库|按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多层戊类厂房|民用建筑|等同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的生活用房|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6m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在执行表2-4-5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2-4-5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 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4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4-7的规定。

其他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灭火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其他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老年人照料设施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2010+乙级门)
  3. 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如图2-4-14所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备考提示
“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
“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如图所示)。

首层及二层商业服务网点示意图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文章作者: zho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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