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防烟防区与分隔
第一节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和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不同类别的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厂房防火分区需注意:
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防火分区需注意的:
- 仓库防火分区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丙丁戊可开6*4)
-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外,防火分区的面积可增加1.0倍。
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需注意的:
-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0倍。
-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 裙房与高层建筑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 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1)高层建筑内≤4000㎡
(2)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10000㎡
(3)地下或半地下≤2000㎡
-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 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 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防火隔间: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避难走道: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第二节 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分隔
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间。
竖向防火分区,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三、设备用房分隔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设计中庭的建筑最大的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破坏。
(二)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自喷0.8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七、变形缝防火分隔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三节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一、防火墙(≠防火隔墙)——重点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①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②不燃性墙体。在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
4.
(1)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
(2)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必考点
(一)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
- 自动扶梯周围;
- 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
- 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
- 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二)设置要求
-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 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2005)的规定。
补充: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2. 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常开防火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的规定。
(二)防火窗
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分隔。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 穿越防火分区处。
-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场所:
(一)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
(二)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三)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 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一是,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
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计算确定。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一)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挡烟垂壁常设置在烟气扩散流动的路线上烟气控制区域的分界处,和排烟设备配合进行有效排烟。其从顶棚下垂的高度一般应距顶棚面50cm以上,称为有效高度。
(二)建筑横梁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