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第一节 装修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二、分级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三、常用材料等级划分
三、常用装修材料等级规定
第二节 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
(四)特别场所
第三节 特殊功能部位与用房装修防火要求
第四节 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允许放宽条件(重点):
-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第五节 高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允许放宽条件(重点):
-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格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
-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第六节 地下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第七节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四、基本原则
(一)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二)设有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墙体或屋面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五、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A级的保温材料。
-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
-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B1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三)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除上述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五)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六)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七)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八)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
建规:
6.7.4 A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