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考情分析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一、细水雾的成雾原理
1.单流体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2.双流体异管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3.双流体同管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
(一)吸热冷却
(二)隔氧窒息
(三)辐射热阻隔
(四)浸湿作用
(五)乳化作用
第二节 系统分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按工作压力、应用方式、动作方式、雾化介质和供水方式进行分类。
1.按工作压力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高压系统。
2.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系统。
(1)全淹没式系统。向整个防护区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2)局部应用式系统。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按动作方式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4.按雾化介质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
5.按供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系统。
(1)泵组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2)瓶组式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3)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第三节 系统组成、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由水源(储水池、储水箱、储水瓶)、供水装置(泵组推动或瓶组推动)、系统管网、控制阀组、细水雾喷头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
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是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由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锁或远程控制、手动控制启动后,控制一组喷头同时喷水的自动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基本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以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系统三种形式。适宜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二)工作原理
除喷头不同外,工作原理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同,有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参见本篇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内容。
三、系统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二、不适用范围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①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②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③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④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⑤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⑥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⑦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⑧硅烷,如三氯一氟甲烷等。
⑨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⑩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可燃气体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第四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系统选型
注: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二、设计参数
1.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2.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3.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4.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5.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且瓶组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3个。当大于该体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3.当应用条件与表3-5-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四)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保护面积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六)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系统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全淹没瓶组式同一防护区采用多组瓶组同时启动时差不应大于2s。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细水雾喷头
(一)喷头的选择
1)电子数据处理机房、通信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2)闭式系统,选择响应时间指数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腐蚀性环境应选用采用防腐材料或具有防腐镀层的喷头。
4)电气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二)喷头的布置要求
1.闭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邻吊顶布置。
2.开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
3.喷头备品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二、控制阀的设置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宜在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设置泄放试验阀。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三、系统管网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亚弧焊焊接。
系统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MPa。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